支持死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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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2 02:32
-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02-01 02:50
支持死刑的原因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2-01 03:11
问题一:保留死刑的理由 如果在中国大陆,就目前阶段而言的话,一旦废除死刑,将会有很多的人,特别是当~官~的,黑~社~会的,上流社会的,资产阶级的,平时欺人太甚的,甚至平时一些和别人结下深仇大恨的人都会被KILL的,因为目前中国人的素质还不能同时达到某个高度。当然这和黑暗的什么正。。治。。制度有着必然联系。问题二:死刑废除的理由有哪些 废除死刑那是西方基督教的原因,没有理性上的理由。不废除的理由倒是不少,比如:
1.公平。你要别人死,就处要你死。
2.威慑。死都不怕的人,那就彻底没辙了。
3.节约成本。建造监狱,提供食物是要花费国民很多钱的。问题三:死刑产生的原因的六种学说都是谁说的! (一)
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当时野蛮而又残酷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制度背后的蒙昧主义,使人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书中,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一思想成为后人在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时无法绕开的高峰。而如今,当我们再次回归原著,重新梳理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论证,从方法和思路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从死刑的效用性出发,讨论死刑的实施对于规制犯罪行为是否有效;另一种立足于死刑的正当性分析,判断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效用性判断与正当性判断这两种思路的确立,为我们去审视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视角。
在效用性判断上,贝卡利亚通过比较死刑与终身监禁的实施效果,展开了相关论述。在他看来,“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即死刑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不如终身监禁,因而主张应当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
死刑的效用性判断实际上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由于不同认识主体有着不同的经验或实证材料,对于死刑的效用性也会做出不同的判断。按照这一判断思路,似乎并不能有效、全面地得出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的结论。因此,贝卡利亚在书中关于死刑实施效果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支持废除死刑这一论点的可靠依据。
(二)
死刑的存废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价值层面上的问题,一个价值性质的主张是无法通过事实材料加以证成的。在厘清问题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就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价值性判断层面上进行更加深入地挖掘。
从价值性判断这一角度来看,贝卡利亚在书中主要基于社会契约论及立法的内在逻辑阐述了废除死刑的依据。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当人类达到一种自然状态不利于生存的境地时,人类为了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去克服阻碍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便寻找一种形式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形式便是“社会契约”。
基于这样的社会契约,每个人都要将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奉献出来,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
贝卡利亚赞成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并利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他在书中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便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掌管呢?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不能说贝卡利亚的这一见解毫无道理,但这一见解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诚然,按照卢梭的设想,个人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不会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出去,更不会把自己的生命权也交出去,因此,国家不能无缘无故地剥夺守约公民的生命权利。但是,对那些违约的个人,却不因此就认为国家一概不能剥夺其生命权利。原因在于,社会契约绝不仅限于这一种。在杀人犯杀人这一具体情形下,按照订立契约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与受害者之间的契约、受害者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以及国家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
三种契约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国家与受害者订立契约之际,受害者向国家让渡一定的权......余下全文>>问题四:支持死刑,即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精简而有条理。可以只列举几句话 废除死刑的核心在于认为人的罪责不应该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惩罚,那么支持死刑的说法有两点:死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有力地解决极端事件,这类事件来不及以缓和的形式来进行处理;死刑是一种震慑度极高的惩罚方式,可以极有效率地形成规范,在社会秩序混乱时需要这种乱世用重典的举措。问题五:死刑存废的理由 保留死刑
1,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
2 死刑制度由来已久
3 公平正义的需要
4更好的惩罚犯罪
5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6人民的观念普遍认同
7可以有效减少改造罪犯的司法成本
8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抚慰需要
9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10抑制暴力性犯罪的高发
11能够持续保持严打态势
12节约司法成本问题六:有的国家为什么要取消死刑 这里涉及两个存在一定矛盾问题,一个是现实的可能性,一个是法理的逻辑性。
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
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
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
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
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
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问题七:中国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近年来不断有法学专家和民间人士呼吁在中国逐步推行废除死刑。其理由,除了一些“纯理论分析”之外(比如“政府有无权力剥夺公民生命权”之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废除了死刑。
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死刑,是有其前提的,比如,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些西方国家属于基督教文明的范畴,长久以来的基督教文明的熏陶,带来了一定的宗教意识、宽恕意识,而这些意识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历史上,“杀人偿命”的观念牢不可破,根深蒂固,是作为“公正”的体现的。这一认识,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无所谓对错,是一个事实基础。
在我看来,政府要推动废除死刑,群众基础是很重要的,甚至可说是顶顶重要、重要性位居第一的。只有在“死刑可以废除”得到了相当百分比的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时,政府才可以去做这件事情。
让我们看看在国外,支持和反对死刑的人群,大致的百分比比例情况。比如在美国,支持死刑的人数可能略超半数。我看过一些不同机构在不同时间所做的调查,数据当然有正常的出入,但大致来说,可能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人数比例在四六开左右,或者说大致势均力敌。
同时可以注意到,在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每当有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时,都会出现一波要求恢复死刑的“反弹”。比如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有四成左右的民众支持恢复死刑,这已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与之相对应的是,在那些仍保留着死刑的地方,每当发现一次无辜者被执行死刑而“枉死”的情况,都会有一波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实行了废除死刑,是有着相当民意的支持的。至少的至少,它得到了四成民众的支持。40%,这已是一个很高的比例。假如,我是说假如,在中国已经有40%的民众接受死刑可以废除的理念,那么,在中国逐渐推行死刑的废止,就是一个可行度很高的做法。但大家可以看到,对中国来说,40%的比例,是一个何其遥远而不切实际的数字!若有40%的中国人支持废除死刑,那中国还是中国吗?还是我们现在身处的这个国家、这个环境吗?我觉得,那简直是做梦的事情吧!
在一个90%以上的人民支持死刑、只有极少数人要求废止死刑的国家,硬要不顾民意基础和人民的固有传统观念,去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理念”,是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件事情政府目前绝对不能做。
在治理国家上,往往存在一个“精英治国”的现象,少数精英分子,或者自认为精英的分子,由于自己的某些理念,就要强推为政策,试图改变民众的观念,这是很愚蠢和错误的事情。
即使死刑这一做法不人道,完全错误,非得逐渐废止,也只能通过宣传,逐渐观察民意的变化,来等待推行的时机。必须是民意变化在前,然后才能等待机会,改变政策。绝不能是自上而下,试图通过某些政策性、操作层面上的“强行减少死刑判例”来强行推进。强性推进的结果一定是可怕的,一定会在民意层面上激起强烈的反感、反对。如果现在中国的司法机构内部定了什么“减少死刑判例的指标”,或者自上而下地给予下级“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这种不顾民意基础,只知凭几个“精英分子”的意愿强行推进的做法,一是肯定碰壁,肯定失败,二是会在这个层面上激起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
老实说,在这个完全不必要的层面上去制造出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是极其愚蠢的行为。
所以我觉得高院给予各地下级的“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很容易制造混乱,难以统一各地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鉴于中国各地官员的知识水平和脑力水平的现状,我认为混乱是肯定的。近期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案件就是一个活的例子。那个著名的“田标杆”法官,我从来不认为他是拿了什......余下全文>>问题八:中国现在有死刑吗,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几种? 有 不过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注射和枪决两种问题九:执行死刑有什么好处? 死刑的有点主要体现在他的威慑作用上,还有就是可以向社会宣示国家队严重犯罪的态度,以平息社会不满,维护社会稳定。
抵制死刑是因为死刑具有侵犯人权、判决一旦出错则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等原因,试想如果赵作海当时被执行了死刑,现在盯何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呢?问题十:什么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会判死刑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1.公平。你要别人死,就处要你死。
2.威慑。死都不怕的人,那就彻底没辙了。
3.节约成本。建造监狱,提供食物是要花费国民很多钱的。问题三:死刑产生的原因的六种学说都是谁说的! (一)
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以犀利的视角批判了当时野蛮而又残酷的刑事制度,控诉和揭露了制度背后的蒙昧主义,使人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书中,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一思想成为后人在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时无法绕开的高峰。而如今,当我们再次回归原著,重新梳理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这一问题的论证,从方法和思路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从死刑的效用性出发,讨论死刑的实施对于规制犯罪行为是否有效;另一种立足于死刑的正当性分析,判断死刑是否应该废除。效用性判断与正当性判断这两种思路的确立,为我们去审视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废除死刑的观点,提供了更加全面的视角。
在效用性判断上,贝卡利亚通过比较死刑与终身监禁的实施效果,展开了相关论述。在他看来,“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即死刑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不如终身监禁,因而主张应当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
死刑的效用性判断实际上是一个事实层面的问题。由于不同认识主体有着不同的经验或实证材料,对于死刑的效用性也会做出不同的判断。按照这一判断思路,似乎并不能有效、全面地得出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的结论。因此,贝卡利亚在书中关于死刑实施效果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支持废除死刑这一论点的可靠依据。
(二)
死刑的存废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价值层面上的问题,一个价值性质的主张是无法通过事实材料加以证成的。在厘清问题本质属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就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观点在价值性判断层面上进行更加深入地挖掘。
从价值性判断这一角度来看,贝卡利亚在书中主要基于社会契约论及立法的内在逻辑阐述了废除死刑的依据。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当人类达到一种自然状态不利于生存的境地时,人类为了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去克服阻碍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便寻找一种形式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形式便是“社会契约”。
基于这样的社会契约,每个人都要将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奉献出来,转让给国家,以便国家“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
贝卡利亚赞成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并利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他在书中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便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掌管呢?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不能说贝卡利亚的这一见解毫无道理,但这一见解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诚然,按照卢梭的设想,个人在与国家订立契约时,不会把自己的一切权利都交出去,更不会把自己的生命权也交出去,因此,国家不能无缘无故地剥夺守约公民的生命权利。但是,对那些违约的个人,却不因此就认为国家一概不能剥夺其生命权利。原因在于,社会契约绝不仅限于这一种。在杀人犯杀人这一具体情形下,按照订立契约的主体,可以分为国家与受害者之间的契约、受害者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以及国家与杀人者之间的契约。
三种契约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国家与受害者订立契约之际,受害者向国家让渡一定的权......余下全文>>问题四:支持死刑,即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精简而有条理。可以只列举几句话 废除死刑的核心在于认为人的罪责不应该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惩罚,那么支持死刑的说法有两点:死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有力地解决极端事件,这类事件来不及以缓和的形式来进行处理;死刑是一种震慑度极高的惩罚方式,可以极有效率地形成规范,在社会秩序混乱时需要这种乱世用重典的举措。问题五:死刑存废的理由 保留死刑
1,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
2 死刑制度由来已久
3 公平正义的需要
4更好的惩罚犯罪
5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6人民的观念普遍认同
7可以有效减少改造罪犯的司法成本
8刑事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理抚慰需要
9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10抑制暴力性犯罪的高发
11能够持续保持严打态势
12节约司法成本问题六:有的国家为什么要取消死刑 这里涉及两个存在一定矛盾问题,一个是现实的可能性,一个是法理的逻辑性。
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
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
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
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
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
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问题七:中国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近年来不断有法学专家和民间人士呼吁在中国逐步推行废除死刑。其理由,除了一些“纯理论分析”之外(比如“政府有无权力剥夺公民生命权”之类),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一些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废除了死刑。
一些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死刑,是有其前提的,比如,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些西方国家属于基督教文明的范畴,长久以来的基督教文明的熏陶,带来了一定的宗教意识、宽恕意识,而这些意识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在中国历史上,“杀人偿命”的观念牢不可破,根深蒂固,是作为“公正”的体现的。这一认识,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无所谓对错,是一个事实基础。
在我看来,政府要推动废除死刑,群众基础是很重要的,甚至可说是顶顶重要、重要性位居第一的。只有在“死刑可以废除”得到了相当百分比的人民的理解和支持时,政府才可以去做这件事情。
让我们看看在国外,支持和反对死刑的人群,大致的百分比比例情况。比如在美国,支持死刑的人数可能略超半数。我看过一些不同机构在不同时间所做的调查,数据当然有正常的出入,但大致来说,可能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的人数比例在四六开左右,或者说大致势均力敌。
同时可以注意到,在那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每当有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时,都会出现一波要求恢复死刑的“反弹”。比如在废除了死刑的加拿大,有四成左右的民众支持恢复死刑,这已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与之相对应的是,在那些仍保留着死刑的地方,每当发现一次无辜者被执行死刑而“枉死”的情况,都会有一波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实行了废除死刑,是有着相当民意的支持的。至少的至少,它得到了四成民众的支持。40%,这已是一个很高的比例。假如,我是说假如,在中国已经有40%的民众接受死刑可以废除的理念,那么,在中国逐渐推行死刑的废止,就是一个可行度很高的做法。但大家可以看到,对中国来说,40%的比例,是一个何其遥远而不切实际的数字!若有40%的中国人支持废除死刑,那中国还是中国吗?还是我们现在身处的这个国家、这个环境吗?我觉得,那简直是做梦的事情吧!
在一个90%以上的人民支持死刑、只有极少数人要求废止死刑的国家,硬要不顾民意基础和人民的固有传统观念,去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理念”,是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件事情政府目前绝对不能做。
在治理国家上,往往存在一个“精英治国”的现象,少数精英分子,或者自认为精英的分子,由于自己的某些理念,就要强推为政策,试图改变民众的观念,这是很愚蠢和错误的事情。
即使死刑这一做法不人道,完全错误,非得逐渐废止,也只能通过宣传,逐渐观察民意的变化,来等待推行的时机。必须是民意变化在前,然后才能等待机会,改变政策。绝不能是自上而下,试图通过某些政策性、操作层面上的“强行减少死刑判例”来强行推进。强性推进的结果一定是可怕的,一定会在民意层面上激起强烈的反感、反对。如果现在中国的司法机构内部定了什么“减少死刑判例的指标”,或者自上而下地给予下级“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我认为都是非常错误的。这种不顾民意基础,只知凭几个“精英分子”的意愿强行推进的做法,一是肯定碰壁,肯定失败,二是会在这个层面上激起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
老实说,在这个完全不必要的层面上去制造出民众和政府的尖锐对立,是极其愚蠢的行为。
所以我觉得高院给予各地下级的“少杀、慎杀”的政策指导,是非常错误的,而且很容易制造混乱,难以统一各地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鉴于中国各地官员的知识水平和脑力水平的现状,我认为混乱是肯定的。近期轰动全国的云南李昌奎案件就是一个活的例子。那个著名的“田标杆”法官,我从来不认为他是拿了什......余下全文>>问题八:中国现在有死刑吗,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哪几种? 有 不过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注射和枪决两种问题九:执行死刑有什么好处? 死刑的有点主要体现在他的威慑作用上,还有就是可以向社会宣示国家队严重犯罪的态度,以平息社会不满,维护社会稳定。
抵制死刑是因为死刑具有侵犯人权、判决一旦出错则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等原因,试想如果赵作海当时被执行了死刑,现在盯何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呢?问题十:什么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会判死刑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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