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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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0 18:30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03-20 03:13
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要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3-20 04:30
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三种情况:
控制、重大影响、合营企业,对于控制采用成本法,对于重大影响、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成本法指的是在持有过程中,无须确认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等情况,仅确认股利分配即可。权益法指的是投资企业随着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变动而进行变动。
案例1:甲企业持有乙企业80%股权,2015年乙企业形成100万净利润,其中10万用于给股东分红,无任何调整事项。
甲企业持有80%股权,采用成本法,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股利 8(10*80%)
贷:投资收益 8
成本法下,仅确认分红情况即可,对于甲企业在乙企业中的权益变动无须确认。案例2:甲企业持有乙企业20%股权,有重大影响,2015年乙企业形成100万净利润,其中10万用于给股东分红,甲、乙会计政策一致,无内部交易,无其他任何调整事项。
甲企业持有20%股权,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100*20%)
贷:投资收益 20
借:应收股利 2(1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控制、重大影响、合营企业,对于控制采用成本法,对于重大影响、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成本法指的是在持有过程中,无须确认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等情况,仅确认股利分配即可。权益法指的是投资企业随着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变动而进行变动。
案例1:甲企业持有乙企业80%股权,2015年乙企业形成100万净利润,其中10万用于给股东分红,无任何调整事项。
甲企业持有80%股权,采用成本法,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股利 8(10*80%)
贷:投资收益 8
成本法下,仅确认分红情况即可,对于甲企业在乙企业中的权益变动无须确认。案例2:甲企业持有乙企业20%股权,有重大影响,2015年乙企业形成100万净利润,其中10万用于给股东分红,甲、乙会计政策一致,无内部交易,无其他任何调整事项。
甲企业持有20%股权,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100*20%)
贷:投资收益 20
借:应收股利 2(1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3-20 05:34
成本法是对被投资单位没有重大影响,或控制被投资企业时采用。
如果没有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对投资单位不会带来什么影响。只有其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单位才有收益。
如果达到控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在并表之前,母公司的报表就已经显示了子公司的收益所占有部分,而这种收益在子公司没有发放股利之前,是“虚”的,容易造成母公司因此而超额发放自己的股利等不利影响。所以,改用成本法核算。
如果没有重大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损益对投资单位不会带来什么影响。只有其宣告发放股利时,投资单位才有收益。
如果达到控制,如果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在并表之前,母公司的报表就已经显示了子公司的收益所占有部分,而这种收益在子公司没有发放股利之前,是“虚”的,容易造成母公司因此而超额发放自己的股利等不利影响。所以,改用成本法核算。
- 2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3-20 04:57
根据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合理反映企业的利润,有利于国家税收不流失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第一,如果控制下用权益法核算,那么通过操纵子公司的利润,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母公司的利润。反对意见:反正母公司能操纵子公司,合并报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转为权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纵,我期末能操纵啊。要的就是这种效果:一方面,减少你操纵的几率,所以母公司的股价顶多年末疯狂一下,不会在一整年都处于“人为”的波动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纵的难度,成本法核算,只有在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才确认收入,保证现金流与利润的“一致”。否则,在权益法上,可能利润狂飙,但却没有现金流入。可以说,两种核算方法起到了谨慎监管企业的作用。
第二,对应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权益法核算,尽管到头来子公司也是要现身,但是无从知道长期股权投资利润的“质量”,也难逃母公司操纵子公司从而操纵集团利润。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还不行,还必须给控制“扩容”。如果很死板地规定只有50%,那企业就可以规避“控制”,让其“子公司”消失在公众视野当中——无需在期末合并报表中将隐藏人物披露出来。通过各种各样的安排来实现控股不足50%的实际控制。既通过操纵实际上的子公司来调节利润,又不用将子公司暴露于公众面前。而现行准则给控制定义成“实际控制”,相当于把众多“丑媳妇”(说母公司的不良资产也行)都拉出来见“公婆”(社会公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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