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甲工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200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位于珠海市的乙工厂于2007年2月自行研究出相同的N型开关。2007年4月,乙工厂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在同年底制造并销售20个N型开关。乙工厂于2008年6月与丙工厂签订了N型开关的技术转让合同。
请问:乙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深圳市的甲工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200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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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20 02:20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12-19 15:3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2-01-22 06:49
乙工厂侵犯了甲工厂的专利权,因为08年5月甲工厂已获得N型开关的专利权,乙工厂08年6月再转让此项技术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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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摆渡翁
- 2022-01-22 08:16
如果甲厂在2007年一月之前已经大批量的生产该产品,该专利是无效的。可以项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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