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5 09:47
- 提问者网友:爱唱彩虹
- 2021-02-05 02:44
1.[单选题]2005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06年3月27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同年12月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A.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可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因机械厂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ABCD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2-05 04:16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2)选项B:破产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支出的特定费用,单独赔偿给王某的这笔款项显然只与王某个人利益有关,不属于破产费用(3)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4)选项D:管理人并非债务****利义务的承受人,其主要职责是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与破产有关的清算事务,王某申请执行案的民事责任主体依然是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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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2-05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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