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全措施中代位权的行使,其中有一条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是什么意思?麻烦给我举个案例分析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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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17 15:26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05-16 18:20
《合同法》保全措施中代位权的行使,其中有一条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是什么意思?麻烦给我举个案例分析题,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5-16 19:44
举个例子吧,甲欠了乙30万,约定2010年7月份偿还,丙欠甲40万,约定于2010年6月份偿还,甲对丙享有的债权先于自己对乙所负的债务到期,然而,甲不想偿还乙的30万欠款,于是就不主动去索要丙欠自己的40万元,乙的债权到期后,由于甲没钱,于是就无法使自己的债权实现,无形之中,甲怠于行使自己对丙的债权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债权,这时,乙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甲行使甲对丙的到期债权,这里的债权必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如果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除此之外的债权都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其怠于行使权利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都有权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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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5-16 21:19
债权人甲的相对人是债务人乙,债务人乙对他的债务人丙享有债权,当乙不行使债权时,甲有代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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