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32号)精神,现将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5000元。
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5000元(退养人员2500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人300元/月、2人450元/月、3人600元/月。
四、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为9000元;供养2人为13500元;供养3人为18000元。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是否包括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