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人吴某利用在其哥哥公司任业务员、会计的便利条件,采用私盖公章、伪造法人、股东签字的手段,将公司56%的股权非法更改至其本人名下,股权价值28万元。
法院于2011年10月对被告人吴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之后,被告人吴某不服,于2011年11月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刑事裁定,撤销法院2011刑事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2012年4月原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11月做出(2012)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职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现在吴某的哥哥(即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吴某认为二审量刑畸轻,二审时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被告人吴某不认罪的情况下,以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认为吴某属犯罪未遂。但吴某认为股权已经变更,事实已经发生,应该属犯罪既遂。而且该案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应该在五年以上,且被告人吴某不认罪,不适用缓刑。
求助:如果是犯罪既遂,有何法律根据,说说你的看法?
职务侵占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律依据??帮我分析分析,谢谢啦,我是一个门外汉,求助~~
答案:5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3 15:08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2-02 21:25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2-02 22:01
股权侵占属于新类型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依照民法法理股权变更主要看股东名册内容是否变更,我认为如果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变更的情况下,犯罪人可以随时控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就应该构成既遂
但是犯罪一般标准要高于民事的标准,如果把是否把股权通过合法的手段转让给第三人之后才成立既遂也可以理解,毕竟此时才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不过股权能否成为盗赃物要求返还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我还是比较倾向第一个观点,犯意表达很完整,股权在犯罪人基本控制之下就应该是既遂,至于转让与否是属于另外一个行为,只是被前行为所吸收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但是犯罪一般标准要高于民事的标准,如果把是否把股权通过合法的手段转让给第三人之后才成立既遂也可以理解,毕竟此时才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不过股权能否成为盗赃物要求返还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我还是比较倾向第一个观点,犯意表达很完整,股权在犯罪人基本控制之下就应该是既遂,至于转让与否是属于另外一个行为,只是被前行为所吸收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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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2-03 02:31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保管的财物。窃以为法院认为虽然股权变更,但实际并没有发生财产转移,所以判定未遂。
- 2楼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2-03 01:00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划分应该以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标准。
- 3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02 23:37
你弟弟都做了一年劳了,知道错了,你也没有多大损失,我看据算了吧,毕竟是你弟弟,亲情重要啊
- 4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02 22:19
犯罪未遂,主观故意的犯罪意图没得逞(违背行为人意志,出现了行为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本案行为人在变更股权登记前被公司发现制止。或者在向工商变更股权登记中被登记机关发现,未予登记变更。
犯罪既遂,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结果(行为人希望达到或发生的结果)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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