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做研发,选择辞职了,公司要我签一份保密协议再走.
有什么法律依据说公司一定可以要求我签?我可不可以不签?
离职前一定要签保密协议吗?
答案:5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7 21:05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4-07 07:3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4-07 08:43
我个人认为还是有签的必要,很多公司离职的时候都需要签,可多数是走形式,如果你从事的工作在公司中掌握一些关键性信息就一定要签,比如财务,研发等等,这项合同其实也是保护双方利益的,否则一旦出问题会影响你下次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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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4-07 12:21
您能告诉我是谁让您签的吗,还有你把他的姓名和电话发上来,我帮你查一下,还有他的公司
- 2楼网友:空山清雨
- 2021-04-07 10:59
可以不签
你离职了又不是他们的员工了
- 3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4-07 09:29
我也有签的,刚进公司就签了.
如果不签,你认为公司会顺利给你结算工资让你走人吗?
出于对公司的负责任,签比较好.
- 4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4-07 09:10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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