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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5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3 23:29

办理银行贷款,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是不连同土地之上的房产一块抵押,从法律上来讲是不是可以?具体法律条文怎么阐述的,请高手指教!谢谢!

最佳答案

从《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之规定,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的规定,办理银行贷款,使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但是不连同土地之上的房产一块抵押,从法律规定研讨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为将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设定了障碍。

全部回答

不是说不可以。但是一般不怎么做。因为这里有一个问题。

我们国家一般遵从 房从地走的原则。

你抵押了土地使用权,那将来要是实现抵押,可定连土地上的房产一齐拍卖的,不能分离。因此抵押一般也一齐抵押。

房地不分离。

不可以。土地连同上面的附属建筑,是一体的。如果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定会连带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假如土地属权发生转移,上面的建设物可真的就无“立足之地”啦!

房产与地产既密不可分,又相对独立。房产是一种是所有权,地产是一种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从这点上看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只能“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从这点上看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

无论是国土法、物权法,都允许单独抵押;在实际操作过程也完全可行!

不可以,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双向原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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