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判决是否该上诉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8 12:12
- 提问者网友:疯孩纸
- 2021-07-28 07:08
各位法律界朋友大家好:本人,男,43岁,顺义人。于94年以我当时姐夫的名义,在北京朝阳建造平房一所,且一直居住管理至今,有部分建房凭据,和证人。现在我姐夫和我姐正在离婚,我姐夫对外说:我所建之房是他的,且是他家弟兄出资所建,态度强硬的想赶我走,又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我起诉至朝阳法院,证据。证人一并到庭,现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就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分别设立权属登记制度,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应推定为宅基地申请使用人所有。。。。。。。。。请各位帮忙支招,我该咋办?本人在别处无房可居,现有两个读大学的孩子,且半生积蓄已投入此房。谢谢各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7-28 08:00
可以要求你姐夫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当时建房由你出资建造。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7-28 09:46
请把判决内容和判决理由补充完整
- 2楼网友:神鬼未生
- 2021-07-2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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