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某与某地产信息发展公司2002年5月6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1月2日,王某因生产休假。产假期间,公司发给王某的产假工资本人工资标准工资的80%。王某逐要求公司补发所欠工资,公司以职员生育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的产假工资是公司的规定为由决绝了王某的要求。为此,2005年1月20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请求该公司按规定发给其全部工资。在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王某又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了解到此案已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因此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王某的投诉作出不予理的决定,并告知王某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请对以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的正误作出评析。
呜,这是我的作业,哪位好心的专业人士帮帮忙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