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珍是否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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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1 13:45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1-20 23:53
国珍是否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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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1-21 04:39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生意不同于其它生意的特点是:
一、 这是个投资少,无风险的生意,人人都可以做。
你只需要任何时间段累计购买国珍产品660元后,就可以取得“国珍”这个世界知名品牌的全国代理权。而其它生意要想取得经营权一般投资是非常大的,风险当然也非常高。
二、 这是一个发展空间无限大的生意,这个生意遵循倍增原理
如果有两种支付工资的方法:A每月工作30天,到30号支付你1万元的工资。B、按第一天支付1分钱,第二天支付2分钱,第三天支付4分钱,第四天支付8分钱,依此类推到30号一次性的结算工资,请问你选择那种?
三、 空间自由的生意。
今天你身在厦门,但只要你的顾客或合作伙伴在哪里(浙江、上海、北京、西藏、台湾、美国……..),你的生意就可以做到哪里。所以这个方法还可以倍增你的空间。
四、 时间自由
这是一个自主的生意,我们不再被别人雇佣,工作时间非常有弹性、可兼职、可专职,我们只需要把生活中业余浪费的时间储蓄起来,专业操作,就能产生管道巨大的能量。
现在我们了解了为我们提供生意平台的强大公司,以及它为我们提供的优质产品和运作机制,但是,我们不知道怎样去操作这个生意,对我们来讲又有什么意义呢?下面,我再来介绍一下在这个生意中不可缺少的培训系统——新行星系统。
新行星系统是指导我们运作的操作系统,它将为我们提供科学的,简单易行的成功模式,如订立目标——列名单——邀约——讲计划——100%用户——学习等等,这些都是系统中众多精英实践并证明了的成功经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将帮助你成长进步,它将教会你如何去经营这个生意。只要你愿意尝试就有可能成功
一、 这是个投资少,无风险的生意,人人都可以做。
你只需要任何时间段累计购买国珍产品660元后,就可以取得“国珍”这个世界知名品牌的全国代理权。而其它生意要想取得经营权一般投资是非常大的,风险当然也非常高。
二、 这是一个发展空间无限大的生意,这个生意遵循倍增原理
如果有两种支付工资的方法:A每月工作30天,到30号支付你1万元的工资。B、按第一天支付1分钱,第二天支付2分钱,第三天支付4分钱,第四天支付8分钱,依此类推到30号一次性的结算工资,请问你选择那种?
三、 空间自由的生意。
今天你身在厦门,但只要你的顾客或合作伙伴在哪里(浙江、上海、北京、西藏、台湾、美国……..),你的生意就可以做到哪里。所以这个方法还可以倍增你的空间。
四、 时间自由
这是一个自主的生意,我们不再被别人雇佣,工作时间非常有弹性、可兼职、可专职,我们只需要把生活中业余浪费的时间储蓄起来,专业操作,就能产生管道巨大的能量。
现在我们了解了为我们提供生意平台的强大公司,以及它为我们提供的优质产品和运作机制,但是,我们不知道怎样去操作这个生意,对我们来讲又有什么意义呢?下面,我再来介绍一下在这个生意中不可缺少的培训系统——新行星系统。
新行星系统是指导我们运作的操作系统,它将为我们提供科学的,简单易行的成功模式,如订立目标——列名单——邀约——讲计划——100%用户——学习等等,这些都是系统中众多精英实践并证明了的成功经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将帮助你成长进步,它将教会你如何去经营这个生意。只要你愿意尝试就有可能成功
- 2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1-21 03:45
名义上说不是传销,根据就是有实体店。叫什么直销吧。
可我个人觉得好像就是传销的变种。根据一、他们的销售人员的收入也是通过发展客户累积。二、他们有的所谓先前的用户、后来的什么地方的代理出过一本小册子,里面前言不搭后语。我的理解是:正规的产品一定会通过正规的渠道!这个东西在北京已经6、7年了(据说外地有些地方还要早),为什么不大大方方地投放市场呢?
可我个人觉得好像就是传销的变种。根据一、他们的销售人员的收入也是通过发展客户累积。二、他们有的所谓先前的用户、后来的什么地方的代理出过一本小册子,里面前言不搭后语。我的理解是:正规的产品一定会通过正规的渠道!这个东西在北京已经6、7年了(据说外地有些地方还要早),为什么不大大方方地投放市场呢?
- 3楼网友:玩家
- 2021-01-21 02:25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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