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1. 合同不成立!
理由:
1)6月5日乙公司并未对甲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合同不成立。
2)6月10日乙公司虽然对甲公司的要约予以承诺,但乙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6月15日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公司拒绝,合同不成立。
2. 不能。合同不成立,谈不上违约。
3. 甲公司可以以乙公司违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而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