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委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向美国B公司收取贷款100000美元,托收方式为即期付款货单。A公司向汇丰银行提供全套单据,但因汇丰分行错写了收件行地址,将原应寄给美国加州联合国民银行的托收单据误寄给了美国弗罗里达州梅隆联合国民银行。佛州银行收到托收单据后,未收妥款项便将单据递交B公司,B公司提取货物后拒绝付款,A公司诉请法院判令汇丰分行赔偿其托收款100000.55美元及利息和退税损失人民币200000.89美元。法院以汇丰分行办理托收虽应尽善意和谨慎的义务,但不负有对A公司先行赔偿的义务为由,判决不予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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