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时间的计算,特别是什么从之日,次日算起的,我都不明白,希望能够举个简单例子
比如正常时间的失踪,失踪之日是09年1月1号,到09年1月10号,这算几天
到底谁对啊?
关于民法宣告失踪的计算时间
答案:4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1 06:25
- 提问者网友:萌卜娃娃
- 2021-02-28 07:4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2-28 08:14
1,失踪时间从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
2,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民通意见》规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民通意见》规定: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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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2-28 12:14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住没有任何音信、生死不明、持续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便可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有: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等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2-28 10:49
从之日算起就是从今天开始算起,次日就是从明天开始算起
你举的例子09年1月1号,到09年1月10号是算10天·
- 3楼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2-28 09:31
现在已经不区分之日与次日了,一律从次日开始算。如你的例子,失踪是1月1日,那么从2日算到10日是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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