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1 12:03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02-21 07:42
1.[单选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追究刑事责任ABCD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2-21 09:14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3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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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2-21 10:13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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