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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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2-24 15:34
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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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duile
- 2021-02-24 16:29
问题一: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你好:
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参考资料:详细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ask/15913.html问题二:车险中的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您好!车险的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将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点击我的合作机构,抑或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您可以通过百度hi与我进行互动!问题三: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指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你可以找自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问题四: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稜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问题五:车的保险有个代位求偿,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指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你可以找自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问题六:车损险代位求偿具体是什么意思? 你的车被其他人弄坏了,暂时找不到这个肇事者,保险公司险代为赔偿,找到这个肇事者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问题七:车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讲,就是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方赔偿的时候,可以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来赔,不用直接找对方;自己的保险公司会去找对方赔。不过申请代位求偿也是有要求的:
赔偿只涉及到车损,如有人伤,是不能申请的。
事故责任明确,通常是对方全责或者主责。问题八:谁能告诉我什么叫做代位求偿?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第 73 条确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后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也不同,后者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而非从债务人之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即超越了债权债务相对性理论,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得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
2.代位权法律关系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被代位的是债权人的债务人;该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被称为次债务人。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行为。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程序复杂,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非常严格,将此给付行为仅仅局限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范围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权的发生依据: 理论上讲,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中的一种,其发生的依据应是整个债权范围,但是,由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是在《合同法》上而非《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因此在事实上,我国代位权仅适用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等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和除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均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至于该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次债权,则只需要满足其债权债务合法成立即可。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均可成为该债权的发生依据。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 第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并不构成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因为即使不合法,也存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可能。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另外,若债务人已经行使其权利,而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结果并非最佳,也不属于怠于行使。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处的“损害”,也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之“损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而有不能实现之虞,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余下全文>>问题九: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的位置来行使权利,就拿代位继承权来说,爷爷死了,爸爸有继承权,爸爸要是也死了那么就由儿子来地位继承。还有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存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问题十:最高人民法院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参考资料:详细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ask/15913.html问题二:车险中的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您好!车险的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将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车险的代位求偿的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点击我的合作机构,抑或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您可以通过百度hi与我进行互动!问题三:代位求偿,是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指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你可以找自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问题四: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一、权力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稜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二、物上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问题五:车的保险有个代位求偿,什么意思 代位求偿指交通事故中对方负全责或主责,你可以找自家保险公司代为赔付,保险公司再向对方保险公司求偿。问题六:车损险代位求偿具体是什么意思? 你的车被其他人弄坏了,暂时找不到这个肇事者,保险公司险代为赔偿,找到这个肇事者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追偿。问题七:车险代位求偿权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讲,就是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方赔偿的时候,可以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来赔,不用直接找对方;自己的保险公司会去找对方赔。不过申请代位求偿也是有要求的:
赔偿只涉及到车损,如有人伤,是不能申请的。
事故责任明确,通常是对方全责或者主责。问题八:谁能告诉我什么叫做代位求偿?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第 73 条确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代位权: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后者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与优先受偿权也不同,后者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而非从债务人之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 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即超越了债权债务相对性理论,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得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
2.代位权法律关系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代位权的是债权人;被代位的是债权人的债务人;该债务人的债务人,即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被称为次债务人。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行为。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程序复杂,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非常严格,将此给付行为仅仅局限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范围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权的发生依据: 理论上讲,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中的一种,其发生的依据应是整个债权范围,但是,由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是在《合同法》上而非《民法通则》上规定的,因此在事实上,我国代位权仅适用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等其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和除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均排除在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之外。至于该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次债权,则只需要满足其债权债务合法成立即可。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均可成为该债权的发生依据。
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 第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并不构成代位权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因为即使不合法,也存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可能。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甚至包括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之列。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另外,若债务人已经行使其权利,而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结果并非最佳,也不属于怠于行使。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此处的“损害”,也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之“损害”。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而有不能实现之虞,便可视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 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余下全文>>问题九: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的位置来行使权利,就拿代位继承权来说,爷爷死了,爸爸有继承权,爸爸要是也死了那么就由儿子来地位继承。还有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存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问题十:最高人民法院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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