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565一2016与GB18565一2001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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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65一2016与GB18565一2001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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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65—2016
本标准代替 GB18565 — 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与 GB18565 — 200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01 年版的封面);
———全文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引言”(见“引言”部分);
———修改了“范围”的陈述,增加了车辆类型的适用性说明(见第 1 章,2001 年版的第 1 章);
———增减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2001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术语及定义(见第 3 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结构要求”、“配置要求”、“防火要求”以及“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排放性”和“行驶稳定性”等性能要求(见第 4 章);
———将在用车辆的非定量化要求和定量化要求在“基本要求”、“性能要求”和“其他要求”中分别提出(见 5.1 、 5. 2 、 5. 3 );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唯一性认定”、“电子控制系统”等要求(见 5.1. 1 、 5. 1. 2 );
———删除了“气缸压缩压力”、“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等要求(2001 年版的 4. 1 );
———增加了在用车辆制动系的基本要求(见 5.1. 4 );
———删除了驻车制动的原则性规定(见 2001 年版的 6.5 、 6. 6 );
———删除了“转向操纵性”中“转向轻便性”、“车轮定位值”、“最小转弯直径”、“转向轮最大转向角”等条款(见 2001 年版的 7.2 、 7. 4 、 7. 5 、 7. 7 );
———删除了“汽车定置噪声”、“客车车内噪声”、“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和“客车防雨密封性”等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9. 2. 1 、 9. 2. 2 、 9.2. 3 、 10. 1 );
———修改了轮胎要求及文字表述(见 5.1. 6. 5 , 2001 年版的 11. 9. 1. 1 、 11. 9. 1. 2 );
———删除了“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的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11.9. 1. 9 );
———删除了“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 GB4785 的有关规定”、“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等条款( 2001年版的 8.4 、 8. 5 、 8. 9 、 8. 11 、 8. 12 、 8. 14 、 8. 15 等);
———修改了在用车辆电气线路的要求(见 5.1. 9 , 2001 年版的 8. 21 ),增加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要求(见 5.1. 9. 3 );
———增加了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急门和安全顶窗等事故后防护的要求(见 5.1. 10. 1 );———明确并修改了在用车辆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概念(见 5.1. 10. 2. 2 , 2001 年版的 11. 1. 1 );
———删除了“左、右轴距差”、“车辆后悬”、“车辆质量参数”、“滑行性能”、“润滑检查”、“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等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11.1. 1 、 11. 2. 1 、 11. 2. 2 、 11. 3 、 11. 5 、 11. 7 、 11. 8. 2 );
———删除了“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安全出口”的结构尺寸以及“卧铺客车卧铺布置”、“通道宽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度”、“挡泥板”等要ⅠGB18565 — 2016 求(2001 年版的 11. 8. 1 、 11. 8. 9 、 11. 8. 12~11. 8. 15 等);
———增加了在用车辆动力性的评价指标(见 5.2. 1 );———修改了在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指标(见 5.2. 2 , 2001 年版的第 4 章、 12. 2 );———增加了在用车辆制动系统、 O 3 、 O 4 类挂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性能要求(见 5.2. 3 );
———修改了在用车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限值要求,增加了点燃式发动机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加载减速法的要求(见 5.2. 4 ,2001 年版的 9. 1 、 12. 7 );
———删除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汽车定置噪声”的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9.1. 3 、9. 2. 1 );
———增加了在用车辆双转向桥“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要求(见 5.2. 5. 1 );———修改了在用车辆“车轮阻滞率”的评价指标(见 5.3. 3 , 2001 年版的 6. 13. 1. 5 );
———增加和修改了在用车辆基本要求和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见第 6 章);
———修改了在用车辆“动力性”、“燃料消耗量”、“制动性”的检验方法(见 6.5 、 6. 6 和 6. 7 等);
———删除了采用平板式制动台评价“悬架特性”的方法(见 2001 年版的 7.6. 2 );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见第 7 章);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见第 8 章);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车辆人工检验记录单”、“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 A 、附录 B 和附录 C )。
本标准代替 GB18565 — 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与 GB18565 — 200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01 年版的封面);
———全文结构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引言”(见“引言”部分);
———修改了“范围”的陈述,增加了车辆类型的适用性说明(见第 1 章,2001 年版的第 1 章);
———增减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2001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术语及定义(见第 3 章);
———增加了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结构要求”、“配置要求”、“防火要求”以及“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排放性”和“行驶稳定性”等性能要求(见第 4 章);
———将在用车辆的非定量化要求和定量化要求在“基本要求”、“性能要求”和“其他要求”中分别提出(见 5.1 、 5. 2 、 5. 3 );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唯一性认定”、“电子控制系统”等要求(见 5.1. 1 、 5. 1. 2 );
———删除了“气缸压缩压力”、“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等要求(2001 年版的 4. 1 );
———增加了在用车辆制动系的基本要求(见 5.1. 4 );
———删除了驻车制动的原则性规定(见 2001 年版的 6.5 、 6. 6 );
———删除了“转向操纵性”中“转向轻便性”、“车轮定位值”、“最小转弯直径”、“转向轮最大转向角”等条款(见 2001 年版的 7.2 、 7. 4 、 7. 5 、 7. 7 );
———删除了“汽车定置噪声”、“客车车内噪声”、“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和“客车防雨密封性”等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9. 2. 1 、 9. 2. 2 、 9.2. 3 、 10. 1 );
———修改了轮胎要求及文字表述(见 5.1. 6. 5 , 2001 年版的 11. 9. 1. 1 、 11. 9. 1. 2 );
———删除了“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的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11.9. 1. 9 );
———删除了“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 GB4785 的有关规定”、“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等条款( 2001年版的 8.4 、 8. 5 、 8. 9 、 8. 11 、 8. 12 、 8. 14 、 8. 15 等);
———修改了在用车辆电气线路的要求(见 5.1. 9 , 2001 年版的 8. 21 ),增加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要求(见 5.1. 9. 3 );
———增加了车门应急控制器、应急门和安全顶窗等事故后防护的要求(见 5.1. 10. 1 );———明确并修改了在用车辆车身两侧对称部位高度差的概念(见 5.1. 10. 2. 2 , 2001 年版的 11. 1. 1 );
———删除了“左、右轴距差”、“车辆后悬”、“车辆质量参数”、“滑行性能”、“润滑检查”、“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等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11.1. 1 、 11. 2. 1 、 11. 2. 2 、 11. 3 、 11. 5 、 11. 7 、 11. 8. 2 );
———删除了“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安全出口”的结构尺寸以及“卧铺客车卧铺布置”、“通道宽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度”、“挡泥板”等要ⅠGB18565 — 2016 求(2001 年版的 11. 8. 1 、 11. 8. 9 、 11. 8. 12~11. 8. 15 等);
———增加了在用车辆动力性的评价指标(见 5.2. 1 );———修改了在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指标(见 5.2. 2 , 2001 年版的第 4 章、 12. 2 );———增加了在用车辆制动系统、 O 3 、 O 4 类挂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性能要求(见 5.2. 3 );
———修改了在用车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限值要求,增加了点燃式发动机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加载减速法的要求(见 5.2. 4 ,2001 年版的 9. 1 、 12. 7 );
———删除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汽车定置噪声”的要求(见 2001 年版的 9.1. 3 、9. 2. 1 );
———增加了在用车辆双转向桥“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要求(见 5.2. 5. 1 );———修改了在用车辆“车轮阻滞率”的评价指标(见 5.3. 3 , 2001 年版的 6. 13. 1. 5 );
———增加和修改了在用车辆基本要求和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见第 6 章);
———修改了在用车辆“动力性”、“燃料消耗量”、“制动性”的检验方法(见 6.5 、 6. 6 和 6. 7 等);
———删除了采用平板式制动台评价“悬架特性”的方法(见 2001 年版的 7.6. 2 );
———增加了“在用道路运输车辆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见第 7 章);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见第 8 章);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道路运输车辆人工检验记录单”、“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 A 、附录 B 和附录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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