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购买,但未办理入户手续,需要缴纳包烧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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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4 11:21
- 提问者网友:寂寞梧桐
- 2021-03-03 12:38
2005年,我在黑龙江省购买了一房屋,现在每月还贷款,但是还没有办理入户手续,所有手头还没有房屋钥匙,一直在物业公司负责保管钥匙。 今年初,突然得到供暖公司电话,说需要我缴纳2005~2008年包烧费还有从2005年至今的包烧费滞纳金共计15000多(其中5000多滞纳金) 天,从来没有人提醒过我呀,我以为房子一直停热了呢,反正是分户供暖呀。 好大一笔费用,到底需不需要缴? 求助!急!解决问题给最高分!如果不详细可以补充!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3-03 13:34
根据供热条例中的规定您虽未办理入户手绣,但以取得房屋的产权,所以供热所需费用是您必需缴纳的,至于未得到缴费通知所产生的滞纳金您应该追究供热公司的责任,供热公司有责任通知缴费。第二十三条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如果你没有办理停热手续,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因此,你没有提交停暖声请,就应该缴纳暖气费,但是更据三十三条规定,拖欠了三年的采暖费不是你一个人的责任,你只需要缴纳05年的暖气费和滞纳金,后面几年的你只需按规定缴纳少许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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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3-03 14:23
新版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摘录好好看看吧!你太大意了,同情你 第三十三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第三十一条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用户不得拒绝、阻挠收费人员登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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