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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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7 21:54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01-27 11:10
父亲系(湖南省)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因病于2011年8月去世。而后单位同意支付丧葬费,但是只愿意支付4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可以领取6个月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在这里我就想问下我阐述的案件若诉至人民法院能否以该条款作为依据?为什么?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年萤火照君眠
- 2021-01-27 11:56
抚恤金是按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10计发的,不到退休年龄去世的,应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分返回。至于货款如是你父亲欠的,理应欠债还钱。人已经不在世了,根本没有买断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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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1-27 13:18
因病有两种情况1、工期间犯病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按工亡,支付6个月工资丧葬费。2、工作期间犯病四十八小时后死亡或非工作期间得病死亡系非因工死亡,各地有补偿标准,一般丧葬费也就一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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