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与美国某公司乙,以CFR上海订立进口2万吨小麦的合同,由英国保险公司丙办理海运保险,承运人为巴拿马某船运公司丁,在纽约港装船运输后,在海上发生火灾,为救火将一些小麦丢入海中,船也部分被烧坏,迟了10日到达目的港。于是甲提出索赔,问:(1)应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谁?为什么?(2)乙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儿?为什么?(3)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谁?为什么?(4)上述损失中,那些属于单独海损?那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中方某公司甲与某外商乙于7月10日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由甲向乙出口总值为150000新加坡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甲,收到乙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其中要求甲于8月15日以前装运。由于甲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临时变动手续较繁杂,甲对修改书未予置理,而按原证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又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以装运期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析:开证行有否理由拒付?
答<1>应与承运人定立运输合同的是乙公司,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按照CFR术语成交应由卖方负责租船定舱。<2>乙公司的交货地点以上海为目的港口。<3>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是我国的公司,并且支付保险费,前提是要由卖方给我方发出装船通知。<4>在上述损失中,在海上发生火灾,为救火将一部分小麦丢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被部分烧坏属于单独海损,因为共同海损指的是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接触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指出特殊额外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第2题,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没有理会,这就有理由让开证行认为这是默示的同意乙公司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在惯例中规定,如果信用证要修改那么进口人要通知发证行修改后给出口人,出口人对修改中条款有一条不满意想拒绝则要全部拒绝,若接受则全部接受,如果没有明确做出回答那么就表示默示的拒绝。银行只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规定8月15日以前装运``而甲又8月25日装运所以就提单而言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有理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