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业人士: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如1月1日至3月30日,而恰好3月30日又是周日,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如果需要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裁定,是否应顺延至4月1日?
比如,在4月1日这天出现雇用方要解聘受聘者的情况,受聘者可否作为已经转正员工,要求其赔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请指点,谢谢!
史律师,您好,谢谢您刚才回复的关于试用期结束日逢周日可否顺延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原定试用期结束日后第一天通知解除合同,劳动者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去向用人单位要求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呢?谢谢
合同日期的顺延问题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3 15:02
- 提问者网友:动次大次蹦擦擦
- 2021-02-23 10:1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2-23 11:45
此类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出顺延没有法律依据,3月30日24时一过就已超过了试用期.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封刀令
- 2021-02-23 12:36
你好,关于期间的计算,合同履行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结束。节假日包括:周六周日、法定休息的节日、春节、其他节假日等。
例如,最后一日是周日的,到周一24点为截止日期。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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