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的重要性的典故,行政沟通行为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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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8-17 20:02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8-17 07:32
沟通的重要性的典故,行政沟通行为的主要特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平生事
- 2021-08-17 09:09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界定与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创的。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 在行政法学上, “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纪末叶,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1] 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将行政管理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来对待,着重其法律效果。因此,尽管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学不象行政学那样着力揭示行政行为的活动规律,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概括行政主体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活动的范畴。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和范围,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尚无定论[2]。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所以,行政主体必然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只能由行政主体做出。至于行政主体是以直接的组织决议的方式做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务行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做出,都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这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担负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职权,便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第二,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进行职权性活动是行政主体的生命所在。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正常、顺利地通过行政行为达到管理的目的,或者履行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主体的普遍义务,行政主体又必须进行必要的非职权性活动。例如:招标采购办公用品,或者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等。这些不是行政行为,只对其起着保障、辅助的作用。
第三,从内容上看,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根据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仅包含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协调现实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要求等等的决策内容,而且包含计划、组织、控制、执行、沟通等操作内容。同时,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下,必须符合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否则应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余下全文>>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创的。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 在行政法学上, “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纪末叶,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1] 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将行政管理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来对待,着重其法律效果。因此,尽管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学不象行政学那样着力揭示行政行为的活动规律,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概括行政主体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活动的范畴。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和范围,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尚无定论[2]。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所以,行政主体必然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只能由行政主体做出。至于行政主体是以直接的组织决议的方式做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务行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做出,都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这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担负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职权,便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第二,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进行职权性活动是行政主体的生命所在。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正常、顺利地通过行政行为达到管理的目的,或者履行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主体的普遍义务,行政主体又必须进行必要的非职权性活动。例如:招标采购办公用品,或者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等。这些不是行政行为,只对其起着保障、辅助的作用。
第三,从内容上看,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根据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仅包含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协调现实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要求等等的决策内容,而且包含计划、组织、控制、执行、沟通等操作内容。同时,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下,必须符合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否则应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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