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离婚后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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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3 20:36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4-03 06:26
因为父母现在换的房是小产权房,离婚后无法迁户口去父母家,户口还在前夫家,现在只能租房度日,听说离婚后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不知道要满足哪些条件。是南京市户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4-03 07:34
您好,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细则》,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两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6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含)以下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按南京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经本人申请,区房改和市房办初审,且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方可购订,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您既然已经离婚,就要把户口迁出去才可以再申请,如果在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才可以,如果目前没有房子住,那就要看看你结婚前的房子怎么分配了,如果你前夫不给你钱,你就要通过法律争取赔款。
您既然已经离婚,就要把户口迁出去才可以再申请,如果在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才可以,如果目前没有房子住,那就要看看你结婚前的房子怎么分配了,如果你前夫不给你钱,你就要通过法律争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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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怀裏藏嬌
- 2021-04-03 08:14
符合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首先,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是: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 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最后,集体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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