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在法律思想方面剔除了哪些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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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6 17:44
- 提问者网友:十年饮冰
- 2021-06-05 22:42
白居易在法律思想方面剔除了哪些新见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行路难
- 2021-06-05 23:46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
白居易是唐代政治家、思想家,其思想特色在于崇儒尚法;以儒为主,兼采道、法。由于他处在唐代走向衰败之时,所以其思想多注重挽救时弊,解决实际问题。
1、 刑、礼、道“迭相为用”
白居易总结了自汉代以来统治阶级以儒为主,杂取各家学说的统治经验,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的学说。
2、 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白居易揭露了唐代司法中的种种弊端,指责审狱者。白居易认为造成混乱的局面在于法令不一,人心各异。
同时,白居易强调统治者要率先执行法律,只有统治者身体力行地遵守法令,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才能有效地贯彻法律。
3、 正确运用法律,4、 慎选司法官吏
白居易以儒学为主,结合唐代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颇有进步意义的主张:
(1) 理大罪,(2) 赦小过。
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长吏而言;赦小过,针对下层官吏而言。
(3) 消除犯罪,(4) 止狱措刑
认为只有礼教盛行,才能刑措不用。认为只有百姓衣食有余,才能遵循礼教。
(5) 肉刑可废不(6) 可复(7) 。认为肉刑的废除是千古仁政。
(8) 慎选司法官吏。只有有了明习法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9) “准法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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