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批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是年5月份发生下列有关代销活动的经济业务:与丙代理商签订代销B商品200件的协议。协议订明:代销方式为收取手续费;规定的单位售价150元,总售价2万元;增值税率17%;手续费率为8%;B商品单位进价132元。具体代销过程如下:
(1)10日,向丙代理商拨付B商品200件;丙代理商当日将200件B商品按委托方规定的售价计算,如数验收入库。
(2)24日,截至本日止丙代理商已将200件B商品按委托方规定的售价全部出售,实际收到价款3万元及销项税额5100元,存入银行。
(3)25日,丙代理商将上项已完成的代销业务开具代销清单送达甲批发企业收讫。
(4)28日,丙代理商开出转账支票将200件B商品的代销款项支付给委托主幷从中扣收手续费2400元,实际付款32700元;甲批发企业当日如数收讫幷存入银行存款户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所列经济业务,分别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逐项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