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本监理单位监理,竣工验收后。业主方又委托该监理单位(具有造价资质)进行结算审核可不可以,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现在是角度全换了,该监理公司在工程实施时是受业主方委托进行服务。工程完工后又是受的另一方委托对该项目的业主方进行审核。也就是原来监理公司和业主方是平等关系,后监理公司位置就高与业主方,即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了,这样可以吗?
委托结算审核的第三方可以是原工程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吗?
答案:5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12 03:27
- 提问者网友:蔚蓝的太阳
- 2021-04-11 17:1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4-11 17:59
只能说在《招投标法》的规范下你们有选择某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意向。对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详见招投标法),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前者,即公开招标的变数比较大,虽然你们中意某一单位,但其并不一定能中标,所以只能说是一种意向或倾向,但这种意向和倾向在实际中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意向或倾向可变成现实。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4-11 22:51
只要被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有资质即可,无论是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单位。
- 2楼网友:鱼芗
- 2021-04-11 21:40
我下个月考试,看在我们名字相近的份上,把学校发的提纲给你发去吧!
- 3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4-11 20:06
我以前的做法是监理审核施工单位的结算资料,然后出审核报告上交业主确认。
- 4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4-11 19:25
应该可以吧,我们单位以前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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