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9 05:20
- 提问者网友:且恨且铭记
- 2021-05-08 11:40
我妈妈于2006年拍卖得来一处房产,那个房产一楼为临街商铺,二楼为住宅。这个房屋为两层,一共是六间房,一楼三间铺面,二楼三间房子。我们买了一间铺面一间房子,楼梯是违章建筑。但是这个楼梯当时画在了我们的房产证里,而当时的户主和她的妹妹做了公证,同意让她的妹妹走楼梯还有从她二楼的房间里分割出一条道让她行走。也就是从屋子里头经过走阳台才到妹妹的范围。房屋的一楼因为原房主和妹妹做了公证租赁七年,所以在法院拍卖的时候作为瑕疵写在了拍卖书上,这个我们采纳了,其它没有别的了。七年到2010年1月1日就结束了,但是二楼我们拍卖完就可以使用了,可是因为觉得麻烦,我妈妈一直都想等一楼收回时一起改造。但是原户主的妹妹说我们必须要让她从我们的屋子里走过去。请问她和她姐姐的公证有效的吗,如果使用法律,那么有什么依据吗?请帮帮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5-08 12:57
描述不是很清楚,有些矛盾,如非室外楼梯,一般不会出现违章问题,如确为违章楼梯,那按规定拆除后,二楼住宅如何正常使用?不过可以明确的是,只有具备完整的房屋使用功能,才可以最终办理房屋登记,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人都有各自必须的楼梯、通道直达自己的房屋,否则,无法对房产进行分割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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