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若林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和“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以知道,火灾发生时,林某已经不具有该别墅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林某的索赔。而周某承继了该别墅(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享受该别墅的保险利益。虽然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林某和周某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且他们都没有履行该义务,但资料上并没有体现该别墅起火是“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符合该拒赔条款,应该向周某支付赔款。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