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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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2 04:10
- 提问者网友:情歌越听越心酸
- 2021-04-11 23:18
如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12 00:30
(1)司法机关:在中央君主仍然握有最高司法权,君主之下设专门的司法官即廷尉来负责司法审判。但是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当时的刑律是由御史来保管的,因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记载,廷尉和御史每年都要核对刑律,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统一。秦国地方上实行郡县两级制,其司法官吏由郡的长官郡守、和县的长官县令兼职,在郡守和县令之下,还设置了一些负责司法事务的属吏,如郡守下设“决曹掾”,负责具体的司法事务,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郡守的手中。郡、县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可自行裁决,有疑难的才移送廷尉。 (2)诉讼制度 控告:秦国的诉讼制度中禁止诬告及告不审,诬告反坐,关于诬告的内容参见本节关于刑法原则的内容;告不审,是指并非故意诬告他人,而是由于未能掌握真实情况而出现误解,由于误解而把无罪的人告为有罪,称为告不审,告不审并不处连坐。 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起诉社会成员互相侵犯的行为,另外告子不孝的行为,也属于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凡是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家庭成员互相侵犯的案件,如子女偷盗父母的东西,父母擅杀、刑(处刑)、髡(将犯人头发剃光)其子女或奴隶,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家长的特权。 侦查: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之记载:秦国的司法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要进行侦查,包括现场勘验,以及尸体的检查,完成后还要作成文书,即:爰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了很多爰书,根据这些爰书的记载来看,秦国的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是非常注重证据的。这样的制度对于正确的审理案件是非常有意义的。 审理(审理的三种结果):秦国的司法制度鼓励通过正常的审理获得案情,不能正常得到案情的才用笞掠。秦国时把审理的结果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上”,即“能以书从迹其以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即不经过笞掠而得到口供的,为“上”。第二类为“下”,即“笞掠为下”,意思是审讯时动用笞掠等刑讯的方法才弄清案情的为“下”。第三类为“败”,“有恐为败”,是指通过采用恐吓的手段才弄清案情的为“败”。整个审理的过程分为三步:1)听当事人陈述,即使明知当事人有虚假的陈述也不打断他;2)对记录中当事人的陈述有矛盾的地方发问,再进一步记录;3),对多次变更口供的人,或拒不交代案情的人,经过司法官的同意进行刑讯。 判决:读鞫,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叫做读鞫,读鞫以后如当事人服判,就开始执行判决;乞鞫:如果对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审,叫做“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属代为提出,但是必须在判决以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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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大漠
- 2021-04-12 01:17
我好好复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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