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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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25 20:42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7-24 21:08
一篇小论文 300字以上 谢谢各位来帮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7-24 22:34
公共选修课选择比较文化,对我来说应该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我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就我个人学习的感触而言,现代法律科学就是一门西方人的科学。本着学好法律的意愿,我选择了比较文化希望能够从中西方文化心理的角度来更好的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法”有“律”,可就是没有法律。中国古代的确有各种纷繁、缜密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的立足点莫不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教和统治者的利益。法律自其产生就单纯的成为一种统治者用来维护和实现统治的工具,而不能够上升成为一种法治和信仰。自古希腊、古罗马形成法治观念以来,西方的法律始终就是统治集团之间、统治者和平民之间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统治者意志的单独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强调两点:一是人们都要遵守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二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必须体现人类共同认可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因素。为了使法治能够实现,立法者就不得不对守法者进行妥协,制定出能够被守法者和自己都能接受的法律。这一妥协的结果就使得统治者本身也必须让出自己的一定的权力,而且自己也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从此,统治者也就成为了法律的被统治者,法律成为了真正的“统治者” 。当然西方的法律也不是一开始就成为一种信仰的。人们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抗争使得法律内在价值不断的赋予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因素,从而成为了一种法治、一种信仰。
中西法律文化的立足点不同,导致了各自实现方式的不同。强调统治者利益的法律,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作用,就要干涉社会的各个方面,表现出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国家强制力过度的膨胀,在法律领域体现出的就是公法的性质。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公法性。那种注重社会各方面利益平衡的法律,强调的就不仅仅是国家的公权利。作为法律妥协的结果,被统治者也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自己各方面不同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和权利的不断地被细化,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的实现还需要通过,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要求法律具有相应的私法性质。上述的情况就导致了,西方的法律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而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的单调的公法性。私法和公法的调整领域是不同的。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不是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私法就必须要求,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单个个体的公民的存在,才具有划分和实现的意义。也就是说,西方法律是以公民个人的存在为基础的。
中国传统的法律之所以表现出公法性,而不像西方法律那样表现出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原因就在于中西方的社会构成不同。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这种以血缘和家族为单位的社会结构,在法律上就是以宗法制为体现的。这种家族制的社会其实质就是国家的缩影。在家族的内部其实实行的,是和国家类似家长制。可以说以家长制为基础的社会,构成了以君主制为基础的国家。这种有家庭没个人的社会,也就必然的不会具有私法性,因为个人是不具有独立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资格的。与中国社会相对的西方社会,它的构成是以按照不同地域划分的公民为基础的。公民个人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但是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行为也不断的出现。作为独立个体的公民,通过各自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为了规范日益增多的各种行为,国家就必然的会通过私法来调整公民的行为,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社会结构的血缘性、家族性,一方面使得国家可以直接的通过强制力来干预社会的各个领域,而无须注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使得国家可以通过道德、伦理、礼教等非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有效的统治。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更多的是注重礼教、伦理等方面的手段,因此法律就始终的处在一种从属的地位。就是在这种从属的地位中,法律也没有能够在伦理的影响中幸免。法律往往受到伦理的影响,表现出法律的伦理化。西方的法律由于没有受到血缘、家族因素的影响,而且一直都是以地域性为划分的,因此不存在伦理化的问题。西方法律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宗教性。因为西方社会的基础是公民个体,公民个体为了实现“灵魂的就赎”,就通过宗教来实现终极的关怀。但是宗教始终都只是一种精神上的关怀,它不能直接的作用与世俗生活。而且世俗君主为了获得自身的权威,也不断的和教会做争斗。因此西方社会形成了“恺撒的物归恺撒,上帝的物归上帝”的二元社会,法律也因此能够独立的成为法律,而不是成为宗教的法律。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法”有“律”,可就是没有法律。中国古代的确有各种纷繁、缜密的法律制度,但是它的立足点莫不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教和统治者的利益。法律自其产生就单纯的成为一种统治者用来维护和实现统治的工具,而不能够上升成为一种法治和信仰。自古希腊、古罗马形成法治观念以来,西方的法律始终就是统治集团之间、统治者和平民之间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不仅仅是统治者意志的单独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强调两点:一是人们都要遵守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二是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必须体现人类共同认可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因素。为了使法治能够实现,立法者就不得不对守法者进行妥协,制定出能够被守法者和自己都能接受的法律。这一妥协的结果就使得统治者本身也必须让出自己的一定的权力,而且自己也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从此,统治者也就成为了法律的被统治者,法律成为了真正的“统治者” 。当然西方的法律也不是一开始就成为一种信仰的。人们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抗争使得法律内在价值不断的赋予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因素,从而成为了一种法治、一种信仰。
中西法律文化的立足点不同,导致了各自实现方式的不同。强调统治者利益的法律,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作用,就要干涉社会的各个方面,表现出国家的强制力。这种国家强制力过度的膨胀,在法律领域体现出的就是公法的性质。因此中国传统的法律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公法性。那种注重社会各方面利益平衡的法律,强调的就不仅仅是国家的公权利。作为法律妥协的结果,被统治者也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自己各方面不同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和权利的不断地被细化,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的实现还需要通过,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要求法律具有相应的私法性质。上述的情况就导致了,西方的法律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而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的单调的公法性。私法和公法的调整领域是不同的。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不是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私法就必须要求,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单个个体的公民的存在,才具有划分和实现的意义。也就是说,西方法律是以公民个人的存在为基础的。
中国传统的法律之所以表现出公法性,而不像西方法律那样表现出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原因就在于中西方的社会构成不同。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血缘、家族为单位。这种以血缘和家族为单位的社会结构,在法律上就是以宗法制为体现的。这种家族制的社会其实质就是国家的缩影。在家族的内部其实实行的,是和国家类似家长制。可以说以家长制为基础的社会,构成了以君主制为基础的国家。这种有家庭没个人的社会,也就必然的不会具有私法性,因为个人是不具有独立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资格的。与中国社会相对的西方社会,它的构成是以按照不同地域划分的公民为基础的。公民个人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个人都可以自由的为自己的行为,但是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行为也不断的出现。作为独立个体的公民,通过各自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为了规范日益增多的各种行为,国家就必然的会通过私法来调整公民的行为,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中国社会结构的血缘性、家族性,一方面使得国家可以直接的通过强制力来干预社会的各个领域,而无须注重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使得国家可以通过道德、伦理、礼教等非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有效的统治。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更多的是注重礼教、伦理等方面的手段,因此法律就始终的处在一种从属的地位。就是在这种从属的地位中,法律也没有能够在伦理的影响中幸免。法律往往受到伦理的影响,表现出法律的伦理化。西方的法律由于没有受到血缘、家族因素的影响,而且一直都是以地域性为划分的,因此不存在伦理化的问题。西方法律更多表现出的是一种宗教性。因为西方社会的基础是公民个体,公民个体为了实现“灵魂的就赎”,就通过宗教来实现终极的关怀。但是宗教始终都只是一种精神上的关怀,它不能直接的作用与世俗生活。而且世俗君主为了获得自身的权威,也不断的和教会做争斗。因此西方社会形成了“恺撒的物归恺撒,上帝的物归上帝”的二元社会,法律也因此能够独立的成为法律,而不是成为宗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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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7-24 23:45
参考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起源与欧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区别!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678/335567808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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