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科院XX研究所职工,属于事业单位。因为和单位纠纷,单位给我做了开除处分的决定。通过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判决。我认为开除处分有惩罚性质,单位应该撤销并消除影响。但单位反而又给我做了一个辞退的处理决定。辞退的事情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我想等法院判决撤销单位对我的辞退决定后,我主动辞职。
注:单位给我的无论是“开除”还是“辞退”,其理由都是因为我和单位领导的个人矛盾而导致的,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
对于单位之前给我的“开除处分”,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单位,要求发文撤销该决定,并赔礼道歉?这些理由够充分吗?
所谓开除,是指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可是《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也就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2月失去法律效力了,而且根据你的解释,你受处罚的原因也不包含前三种,所以对你的开除决定,你有权向法院要求撤销其决定,而且如果单位对你做出开除的理由侵害了你的名誉权或其他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作出赔偿和道歉。
再说说辞退的问题,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7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这些均属于正常辞退的范围。
我个人觉得在辞退的范围里,你的这种情况比较难以界定,毕竟你所说的情况不在其列,或许法院会支持起诉并有可能作出撤销决定。
说的有点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院审理已经判决撤消处分了!!!单位应该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对你的发文给予撤消。不再存在什么要求发文撤消的事情了。错误的就应该道歉,单位不道歉是不对的。如果是单位的这个“开除处分”的理由伤害或者诽谤你的人格等其他,影响了你在社会上信用评价。。。你可以从侵害名誉权方面考虑起诉单位作为名誉权官司,要求单位赔理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