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一直在足信店上班,(是一个鞋子的专卖店)。以前是一周休一天,而且不能是周末,其中有5天是上9小时,有一天是上11小时。但是最近公司从4月份开始要求他们,6个工作日都要上11小时的班了。
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长期加班,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答案:4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3 14:36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03-13 08:49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3-13 09:11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否则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权。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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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煞尾
- 2021-03-13 11:40
能,相关法律你去看吧
- 2楼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3-13 10:26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劳动者可以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看单位的加班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低于以上规定,则可以要求补发。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则需要相关的材料证据,根据材料可以申请仲裁。
- 3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3-13 10:11
按照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计算,你夫人的单位已超过规定的最大工作时间了,因此这是违法劳动法的。
针对这个情况,如单位不改善的话,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诉。同时还要关注一下加班的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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