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
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
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
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
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
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
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
道理?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03:05
- 提问者网友:像風在裏
- 2021-02-24 07:4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24 08:14
信用证修改,通知行通知了你方,但是你方没有回应,沉默即代表接受,说明你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条款,而你方没有按照信用证保额投保,即产生了不符点,他们有权拒付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2-24 09:44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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