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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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10:15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2-27 12:22
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长青诗
- 2021-02-27 13:28
大假过完的第一天,老蒋就接到乐山一位读者的来电,他说他与一施工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果自行承担的不合理规定,但当时签合同时并没在意,但在施工时却发生了工伤,他问单位真的不用负责了吗?老蒋咨询了专家,现回复如下: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而依《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害结果由你承担,显然违法,因此这个条款应属无效,若真的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依法仍应承担责任。但这个无效的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发生的损害结果由你承担,显然违法,因此这个条款应属无效,若真的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依法仍应承担责任。但这个无效的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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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2-27 14:25
日前,接触一单案件,其中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备受争议。
某外籍员工,在国贸附近一家著名的物业公司工作,月薪二万五千元。其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皆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关系。在此约定的基础上,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该员工,对其进行了辞退。在此情况下,员工申诉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解除无效,恢复劳动关系。那么,这样一个条款是否有效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提出观点,认为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限制了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原则上来说,除此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是不能预告解除的。劳动法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合同的这一约定扩大的预告解除的前提条件,将一个受到限制的预告解除变成了一个不受任何限制的解除,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个无效的条款,所以解除无效。
对方律师提出观点,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利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约定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可以约定解除的。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所以是有效的,进而解除也是有效的。
我进一步补充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非都是有效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无效的。试以一例说明之,若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难道也是有效的?同时,如果这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任何一家公司皆可以通过这种约定达到可以任何解除的目的。在此情况之下,劳动法关于预告辞退的规定还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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