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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什么矛盾和问题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0 18:34
- 提问者网友:我是女神我骄傲
- 2021-07-19 23:4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7-20 00:27
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八种作品类型。无法纳入以上类别的作品是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至少在网络传播领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作品的外延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实际情形由法官判断决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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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7-20 00:56
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尚较为谨慎,并未显著高出它国之普遍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但高于trips最低标准,也高于许多国家的一般水平,形成了对著作人身权利的超水平保护。表面上,这顺应了目前各国对作者人格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有关方面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于世之表现,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之进程。实际上,国际上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自有其习惯性的一般规定,实行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是以对财产权利保护为主,所以在人身权利方面往往没有规定或仅做较低保护程度的规定;而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因为其历史传统而注重人身权利,但多数亦未立法规定很高的保护水平。可是加入WTO后,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却将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给予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国民“国民待遇”,即对其有关著作人身权利进行高出一般水平的保护;而在其他成员国适用该国法解决著作人身权利纠纷的时候,由于人家也许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超水平保护,我国国民却极可能得不到与本国法同等水平的保护,即在TRIPS“国民待遇”的要求下,无论某个国家的保护水平有多高,只要在其他成员国有稍低一些的保护水平存在,则高水平保护国之国民在他国即有可能遭遇低于本国之待遇。这不仅有违于国际法上对等原则,更有损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我国国家利益。在入世后采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同时,从国内角度看,这种超乎寻常的保护水平的规定为立法者采纳时缺乏应有的学术界的充分的讨论争鸣和严密的共同论证,因而法条面世之初学术界和实务界即争议不绝。著作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的,从TRIPS的要求和各国立法来看,我国对前者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后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水平存在落差必然会使人身权利得到高水平保护的权利人在希图实现该著作人身权利所应该带来的经济效益时遭遇失落。法律有明文规定却又实现不了的权利会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乃至现行法律本身受到质疑。这不但模糊了法律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冲击了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还可能造成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和寻求司法保护时的迷茫。一方面,一些本不该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权利被写入著作权法条文,另一方面,一些本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却找不到相关规定。这样,权利被滥用和权利被忽视的危险并存。如何找到切合我国实际的权利保护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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