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是6层楼房,一层前面为门市,后面为车库。
现在在我家西南侧,距离楼房最西侧为7-8米处要建设19层的高层商品房。
目前正在打地基,最东侧已有住户地板开裂,最东侧墙面已出现可见裂缝。
请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楼房间距?国家对此类情况是否有具体法律条文可查询?急~~~~答案明确的付上我所有的积分~~谢谢
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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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6 06:46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1-25 19:4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1-25 20:14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主要是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楼房间的间距通过计算得来。一般要求,楼房间的距离满足后楼在大寒日不少于1小时满窗日照的需求。
一般而言,两幢楼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低于楼高,日照系数处于1:1.2----1:1.5之间。比如,建一10米高的楼房,该楼距后楼不应少于12--15米。因地皮紧张,现在开发商大多以1:1.2为系数。各地市一般都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所以,最简单的测算方法应是楼房间距不应低于前楼的高度。
那两个规范你可以在网上百科一下就可以看到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天天好心情:)
主要是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楼房间的间距通过计算得来。一般要求,楼房间的距离满足后楼在大寒日不少于1小时满窗日照的需求。
一般而言,两幢楼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低于楼高,日照系数处于1:1.2----1:1.5之间。比如,建一10米高的楼房,该楼距后楼不应少于12--15米。因地皮紧张,现在开发商大多以1:1.2为系数。各地市一般都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所以,最简单的测算方法应是楼房间距不应低于前楼的高度。
那两个规范你可以在网上百科一下就可以看到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天天好心情:)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1-25 22:14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主要是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楼房间的间距通过计算得来。一般要求,楼房间的距离满足后楼在大寒日不少于1小时满窗日照的需求。
一般而言,两幢楼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低于楼高,日照系数处于1:1.2----1:1.5之间。比如,建一10米高的楼房,该楼距后楼不应少于12--15米。因地皮紧张,现在开发商大多以1:1.2为系数。各地市一般都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所以,最简单的测算方法应是楼房间距不应低于前楼的高度。
那两个规范你可以在网上百科一下就可以看到了:)
根据你的描述,肯定已经少于了国家规定的距离。可以主张自己合法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天天好心情:)
- 2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1-25 20:55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
北京地区 参考如下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2007修改)
第三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五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六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七条 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八条 其他建筑遮档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九条 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条 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的阳光时,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
塔式建筑遮挡前款所列建筑的阳光时,按第六条和第七条关于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系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一)2层或2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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