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检查完后不鉴定 第二年再二次检查 再鉴定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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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2 18:15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04-12 10:08
职业病检查完后不鉴定 第二年再二次检查 再鉴定可以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12 11:24
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第二次检查,有重新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就可以申请鉴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4-12 11:38
原则上,二次即可,第一次就诊后,即可明确或鉴定为是否构成职业病;如果影响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的,申请评定工伤伤残等级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第二次)。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2、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6、第二十六条: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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