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中的中保是什么意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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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30 09:23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3-29 21:03
基督教中的中保是什么意思?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迷人又混蛋
- 2021-03-29 22:26
中保就是担保人,挽回者的意思。
我们因为犯罪得罪了神,与神隔绝。但耶稣基督籍着他的宝血,担当了我们的罪。为我们舍命,替我们死了,用自己无罪的身体为我们做了挽回祭。我们靠着主耶稣的宝血罪得赦免,从而能与神亲近。
从此我们若有罪就向他求赦免,他就能洗净我们的罪,从而消除了我们与神的隔绝,使我们与神不再是敌对关系。这就好像是一个协调,担保的人。所以我们叫他中保。
如果要究中保的内涵。我觉得就是爱。因为主耶稣充满了爱。他用他无罪的身体替我们死了。担当了我们的罪。这就是一种大爱。
我们因为犯罪得罪了神,与神隔绝。但耶稣基督籍着他的宝血,担当了我们的罪。为我们舍命,替我们死了,用自己无罪的身体为我们做了挽回祭。我们靠着主耶稣的宝血罪得赦免,从而能与神亲近。
从此我们若有罪就向他求赦免,他就能洗净我们的罪,从而消除了我们与神的隔绝,使我们与神不再是敌对关系。这就好像是一个协调,担保的人。所以我们叫他中保。
如果要究中保的内涵。我觉得就是爱。因为主耶稣充满了爱。他用他无罪的身体替我们死了。担当了我们的罪。这就是一种大爱。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世
- 2021-03-30 00:51
上面两位的说法都挺有道理的。
比我的理解好。
支持他们。
比我的理解好。
支持他们。
- 2楼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3-30 00:40
希伯来书 1:3 他(耶稣)是神荣耀所发的光辉,是神本体的真像,常用他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他洗净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
腓利比书 2:6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
马太福音 1:23 说,必有童女,怀孕生子,人要称他的名为以马内利。(以马内利翻出来,就是神与我们同在。)
--圣经
耶稣(圣子)和圣父并圣灵是三位一体上帝的三个同尊的位格,是宇宙独一的真 神!
玛利亚是耶稣在肉身的母亲,但她只不过是个人!
建议您信只尊崇上帝的基督教,我们信仰的核心是:
约翰福音 3:16 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愿神赐福您
腓利比书 2:6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
马太福音 1:23 说,必有童女,怀孕生子,人要称他的名为以马内利。(以马内利翻出来,就是神与我们同在。)
--圣经
耶稣(圣子)和圣父并圣灵是三位一体上帝的三个同尊的位格,是宇宙独一的真 神!
玛利亚是耶稣在肉身的母亲,但她只不过是个人!
建议您信只尊崇上帝的基督教,我们信仰的核心是:
约翰福音 3:16 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愿神赐福您
- 3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3-29 23:45
中保简单说就是担保人的意思。要了解基督作中保的内涵就要先看看民法中中保的意思。
首先,民法中有三种中保形式:
(1)第一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中的“有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某人成为另一人的中保,条件是债务人仍然承担自己的债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尽自己所能偿付的有关债务。如果债务人出现不能完全偿付债务的情形,中保则需要偿清所剩的余额,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第二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中的“无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中保使自己置身于和债务人同等的地位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其中的债务人和中保任何一方提出索赔和清偿债务的要求。他们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保证人提出的,而债务保证人又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人就必须归还债务的余额。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人提出的,而债务人又无法偿清全部债款,就可要求债务保证人偿付债务的余额。
(3)第三种类型的中保,称为“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中保在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自己为别人的债务担负清偿的责任。如此,债务人就摆脱了所有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清偿的责任,并且不再为相关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中保玩忽职守,甚至既不愿意偿付,也没有能力偿付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三种类型的中保,只是在解决个人之间的金融债务时才起作用。因此,这些类型的中保形式不能移用到主耶稣担任中保的各种具体情况中。因为就基督所担任的的中保而言,上帝乃是要作为审判者走到前台,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执行审判,由此来成就他自己的公义。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债务人”,是当判处死刑的“债务人”;因此,要么是“债务人”,要么就是那位中保,必有一方受死。在这种情形之下,“债务”的清偿不可能是由债务人和中保共同做出的。这位中保必须既是上帝又是人,只有这样他才能够担当,并且完全除去刑罚。既然这三种类型的中保此处都不适用,所以我们不再对此类中保的字句进行探讨,也不再就基于此类问题的任何争辩--即某些辩论者试图从上述情形中所引申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尽管如此,倘若我们不得不用这些中保类型中的词语,我们主张基督既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保证人”或“无限保证人”式的中保,因为若是如此,就意味着基督这种中保的身份不够完美。这样的一位中保,对于罪人来说,既没有任何益处,也不会为他们带来任何安慰。相反,我们认为基督乃是一位“债务承担人”式的中保,他亲自担当了罪人的罪债与刑罚,如同他自己的一样,并且代替那些罪人,将他自己献上。父上帝本是如此命定的。他亲自差遣这位中保,并且对他爱子的中保职分感到满足并悦纳。不管爱子是将要付上赎价,还是已经付上了赎价,对于父上帝来说,都是一样确实的。未来完全在上帝的掌管之中,犹如过去一样。
提前2:5-6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
首先,民法中有三种中保形式:
(1)第一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中的“有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某人成为另一人的中保,条件是债务人仍然承担自己的债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尽自己所能偿付的有关债务。如果债务人出现不能完全偿付债务的情形,中保则需要偿清所剩的余额,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第二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中的“无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中保使自己置身于和债务人同等的地位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其中的债务人和中保任何一方提出索赔和清偿债务的要求。他们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保证人提出的,而债务保证人又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人就必须归还债务的余额。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人提出的,而债务人又无法偿清全部债款,就可要求债务保证人偿付债务的余额。
(3)第三种类型的中保,称为“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中保在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自己为别人的债务担负清偿的责任。如此,债务人就摆脱了所有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清偿的责任,并且不再为相关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中保玩忽职守,甚至既不愿意偿付,也没有能力偿付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三种类型的中保,只是在解决个人之间的金融债务时才起作用。因此,这些类型的中保形式不能移用到主耶稣担任中保的各种具体情况中。因为就基督所担任的的中保而言,上帝乃是要作为审判者走到前台,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执行审判,由此来成就他自己的公义。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债务人”,是当判处死刑的“债务人”;因此,要么是“债务人”,要么就是那位中保,必有一方受死。在这种情形之下,“债务”的清偿不可能是由债务人和中保共同做出的。这位中保必须既是上帝又是人,只有这样他才能够担当,并且完全除去刑罚。既然这三种类型的中保此处都不适用,所以我们不再对此类中保的字句进行探讨,也不再就基于此类问题的任何争辩--即某些辩论者试图从上述情形中所引申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尽管如此,倘若我们不得不用这些中保类型中的词语,我们主张基督既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保证人”或“无限保证人”式的中保,因为若是如此,就意味着基督这种中保的身份不够完美。这样的一位中保,对于罪人来说,既没有任何益处,也不会为他们带来任何安慰。相反,我们认为基督乃是一位“债务承担人”式的中保,他亲自担当了罪人的罪债与刑罚,如同他自己的一样,并且代替那些罪人,将他自己献上。父上帝本是如此命定的。他亲自差遣这位中保,并且对他爱子的中保职分感到满足并悦纳。不管爱子是将要付上赎价,还是已经付上了赎价,对于父上帝来说,都是一样确实的。未来完全在上帝的掌管之中,犹如过去一样。
提前2:5-6因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他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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