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12月份进入了这个公司,现在09年年底了,公司内幕居然说要裁员,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自己也得做个心里准备,平时工作都还算可以,只是一些七七八八的问题搅乱了公司。
年底裁员,我觉得这对员工非常不公平(至少年终奖领不到了),所以就想问下各位前辈们,如果真的裁员了,我们这些员工该注意什么? 应该得到什么?等等,请各位前辈帮忙指点一二。
公司给我们缴纳社保、医保、公伤保。 还有我的档案。
有不全面的地方,请各位前辈帮忙提醒一下。谢谢了
我08年12月份进入了这个公司,现在09年年底了,公司内幕居然说要裁员,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自己也得做个心里准备,平时工作都还算可以,只是一些七七八八的问题搅乱了公司。
年底裁员,我觉得这对员工非常不公平(至少年终奖领不到了),所以就想问下各位前辈们,如果真的裁员了,我们这些员工该注意什么? 应该得到什么?等等,请各位前辈帮忙指点一二。
公司给我们缴纳社保、医保、公伤保。 还有我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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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41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 劳动合同法43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