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封顶祝福语,请问青岛胶南市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吗?收的话标准是多少?有文号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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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1 07:17
- 提问者网友:送舟行
- 2021-03-21 02:56
新建房屋封顶祝福语,请问青岛胶南市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吗?收的话标准是多少?有文号吗?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3-21 03:18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成本测算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范围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用户计量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分界开关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至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含表箱及计量装置)的设计、设备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维护等费用,不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小区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6kW配置;100-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它范围、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备。
三、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实行统一建设、统一收费、统一管理。考虑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后期维护费用和企业合理利润,供电设施配套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配套房标准为:多层建筑每平方米90元;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10元。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政府批准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以上同等配置条件标准优惠20%。
四、供电设施配套费的缴纳
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按10%缴纳供电设施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核定总额的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场一次性缴纳。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一并列入建筑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该费用专项用于供电设施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潍坊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实施范围、时间
实施范围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和峡山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期间,我局将进一步跟踪成本监审。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范围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用户计量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高压分界开关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至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供电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含表箱及计量装置)的设计、设备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维护等费用,不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小区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6kW配置;100-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kW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它范围、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备。
三、供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实行统一建设、统一收费、统一管理。考虑供电设施配套工程后期维护费用和企业合理利润,供电设施配套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配套房标准为:多层建筑每平方米90元;高层建筑每平方米110元。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政府批准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以上同等配置条件标准优惠20%。
四、供电设施配套费的缴纳
供电设施配套费实行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按10%缴纳供电设施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再缴纳核定总额的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场一次性缴纳。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一并列入建筑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该费用专项用于供电设施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潍坊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工程费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实施范围、时间
实施范围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和峡山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期间,我局将进一步跟踪成本监审。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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