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的是供热业务,现有个问题想请大家帮个忙.
我公司每个供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下年4月20日,例如:09年供暖期为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20日.目前,针对每年非供暖期4月底--10月初的折旧和其他制造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产生了分歧,一种认为:收入和成本要进行配比,并且非生产期没有收入,所以,上述非生产期的折旧等按供暖期,在本年10月20日--下年4月20日之间进行摊销。另一种认为:在遵循会计核算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折旧等成本不可以递延到下一会计年度,所以,上述非生产期的折旧等应在发生当月即转入成本,不能递延到下个会计年度。
请问哪种方法更符合最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还有其他更合理的方法?依据是什么?
供热企业税务处理问题。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3 15:41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5-02 23:1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等灯
- 2021-05-02 23:23
1,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非是固定资产转入改良,否则不能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即使在非生产期停用,仍然照常计提折旧,所以季节性停用仍然正常计提折旧,没有变化。
2,供暖企业非生产期折旧,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我认为第2种说法更为合理: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的标准,并不是是否已经开始生产,而是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即使没有开始试生产,但是经过专业评估鉴定或其主体生产能力已经具备的时候,即使没有工程竣工决算也应按暂估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即:“在遵循会计核算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折旧等成本不可以递延到下一会计年度,所以,上述非生产期的折旧等应在发生当月即转入成本,不能递延到下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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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5-03 02:05
各地都遇到了类似问题,找税务局协商解决,别无他法。如果真的按规定,真是多有不便。
- 2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5-03 00:47
同意
- 3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5-03 00:29
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停用,仍然照常计提折旧,所以季节性停用仍然正常计提折旧,没有变化。
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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