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什么缺陷?
答案:1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7 09:01
- 提问者网友:不要迷恋哥
- 2021-05-06 19:47
我对皖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去皖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可是,高院却说,"根据信访条例的属地管辖,你必须从哪来的到哪去申诉,对结果不服才能到高院来'',据此,我就纳闷了,问:<<行诉法>>第62条规定的 "也可以到上一级法院去申诉''还能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那个说法是不是压制了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说第62条的定义有些含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5-06 20:15
尽管我国规定了很多关于公民可以行使申诉的途径,但是现实中一般要求从下至上的一个逐级申诉的过程。至于你对二审终审不满意的情况,一般应该结合你的案件性质(民、刑、行)向二审有关同级机关及其主管机关申诉,如经处理仍不满意或者相关机关不予处理,才可以向高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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