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句话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或者案例?还有问下是否还有其他的财产可以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句话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或者案例?还有问下是否还有其他的财产可以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
保险合同本身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特别是身故受益权。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不发生,这种权利也就不会享有。所以保险金是绝对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您所说的大概指的是保单的财产权。很多人身保险合同具备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作为一种财产权,归投保人所有。
您的问题我想就是想问,那保险合同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如果夫妻离婚,该保单是否应当进行分割。那先来了解下什么事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