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资企业A、B两公司都属同一投资方100%投资,A注册资金1000万元美,B注册资金700万美元,08年度A企业属于免税期第二年,B企业属于减半期第一年,现因生产经营需要,于09年将B企业与A企业合并,所有事项(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都并入A企业,合并后A企业存续,B企业注销。合并因是两企业同一股东,所以不存在支付对价问题。
请问1、此合并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2、以上合并是否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3、对此合并中引起的资产转移(包括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存货、土地、房屋等)是否按单项资产转让征流转税?
4、合并后,对于09年以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对09年的应纳所得额进行分别核算还是就A企业存续的优惠期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