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出口公司接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5月31日,装运期为4,5月份,该厂于5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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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18:08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4-04 23:12
广州某出口公司接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议付有效期为5月31日,装运期为4,5月份,该厂于5月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4-05 00:09
1:“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2:(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
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然而该厂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却到了5月30日才向银行提交单据仪付,显然违反了“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的时限.所以银行可以认为拒付。参考资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一)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无效
信用证的到期日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该证则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人提交单据晚于到期日,银行则有权拒付。
然而该厂取得5月4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却到了5月30日才向银行提交单据仪付,显然违反了“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的时限.所以银行可以认为拒付。参考资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4-05 03:12
如楼上所述 在中国是5月30日 在外国不一定就是。。有可能超过了议付有效期。。
- 2楼网友:玩家
- 2021-04-05 01:50
编这道题的人根本就是乱来的。提单日期没问题。有问题的是提交的单据已经超过了提单日后21天。
- 3楼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04-05 01:18
1、我想问题可能出在装运期上。如果这是真实案例,你可以仔细查看信用证,看装运期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分两次在4、5月份装运,而出口公司一次就装运完毕,会与信用证不符。
2、向银行议付的有效期限是提单日后21天。5月4日的提单,到5月30日才议付,显然过了议付期。
2、向银行议付的有效期限是提单日后21天。5月4日的提单,到5月30日才议付,显然过了议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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