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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在单位劳动两年半,以手机短信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这合法吗?

答案:5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2 20:33
在学校单位工作两年半,半年后签合同校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后给劳动者一份.目前以手机短信方式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合法吗?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佳答案
专家解答:
第一、校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合同无效,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们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需要支付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你现在可以要求差额;
第三、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出具书面的证明,以短信形式是不行的,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需要只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为:一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二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全部回答
1、不知道你工作两年半后的半年签订的是固定期间一次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是一次为两年或是三年的? 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通俗讲就是你没有严重违反单位章程或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或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或犯罪。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对无效部分或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 3、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都是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或违章指挥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不必书面。 4、如你所述,你们若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你有违规、违章、违法情节出现,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单方解除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除非你们双方协商一致或你主动提出。否则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5、除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或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活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或劳动者违规、违法、违章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徐涛律师
不合法。直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近来,多有发生因种种原因劳动者拒绝返还其占用的用人单位财物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的情况。那么在法律上,这样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还是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众说纷纭,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部门的规章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为“《解答》”)中指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解答》同时认为“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往往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例如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在如何理解《解答》上述内容时,笔者认为如何正确理解“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凡事必有因,用人单位之所以将其财物(如笔记本电脑或款项)提供给劳动者,总是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有一定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存在牵连关系。民商法上的牵连关系,是指标的物如果是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债权与标的物即存在牵连关系。比如,担保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性质的加工、定作、修理等合同产生的费用与加工物、定作物、修理物之间有牵连关系,保管、仓储合同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与保管物之间有牵连关系,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输费与运输物之间有牵连关系,行纪等委托合同中,因物之购入或出卖的委托,受托人的报酬与购入或者出卖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是否相牵连”,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劳动者占有、使用的财物,是否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必需; 劳动者占有、使用财物的过程,是否属于劳动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财物,是否应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 劳动者占有、使用财物,是否因此对用人单位额外承担了特殊的劳动义务; 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财物,是属于临时性占有还是相对长期性地占有。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下面逐一举例分析。 1、预支差旅费、备用金 一般认为:劳动者预支差旅费、备用金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出差费用就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出差者仅需提供单据与用人单位结算。实质上,它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有给付劳动的义务(出差也是劳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则有负担因劳动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如供给出差费用等)。因此,因劳动者返还预支差旅费、备用金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员工借款 如劳动者因个人生活等需要向用人单位借款,而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也同意贷款给劳动者。这种情形一般认为并非职务上需要,跟劳动关系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第一,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要贷款给劳动者作为生活之需,第二,用人单位贷款给劳动者,跟劳动也无必然联系。 因此,因劳动者返还借款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民间借贷,按普通民事纠纷程序处理。 但是,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作为用人单位向员工贷款的条件之一,设定了员工的服务期,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3、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讲,用人单位一般是出于为了劳动者工作便利需要,才将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提供给劳动者的,从劳动者的角度讲,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也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劳动工具(这里所述的必需,不能理解为绝对必需,而应作广义理解,随着信息科技的日益发展,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办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笔记本电脑等先进的办公设备),而且劳动者往往也是在劳动的过程中,才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的。 因此,因劳动者返还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所发生的争议,原则上属于劳动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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