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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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9 08:43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11-08 16:06
人民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空山清雨
- 2021-11-08 16:35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人民法院撤销了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明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作为,但没有规定限期,虽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年多了,而该行政机关仍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问,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具有主要证据不足等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书中还应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写明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常的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正常的期间内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补充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在裁定的期限内仍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措施。
,判明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作为,但没有规定限期,虽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年多了,而该行政机关仍未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问,法院可以限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具有主要证据不足等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书中还应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履行法律上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写明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常的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正常的期间内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补充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被告行政机关在裁定的期限内仍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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