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探视权却不探视,女方可否申请小孩随女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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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5 05:59
- 提问者网友:沉默菋噵
- 2021-02-24 19:16
因夫妻感情破裂,两年前办理离婚,一岁儿子跟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用由女方全部承担。男方有探视权,但从离婚之日开始至今日,近两年半时间,男方从未电话询问过小孩情况,也从未探视过小孩,现女方想申请小孩随母姓,但男方又不同意,请问是否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请给孩子改姓?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24 20:00
女方应与男方协商一致,才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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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2-24 21:31
给孩子改姓名,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不过现在不好修改,审批很麻烦,如果就因为对方不来探视就去改姓名,说明你的思想不太成熟,太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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