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廉租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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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17 04:23
- 提问者网友:抽煙菂渘情少年
- 2021-07-16 15:31
请问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分到廉租房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7-16 15:40
日前,我市发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丹东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丹政发【2007】17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五条 采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及家庭人口确定。现阶段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7元/月。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应面积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须腾退出来,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事窗口;
(二)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四)市房产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诉。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手续或参加实物配租摇号:
(一)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市房产局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经市房产局同意,保障家庭与出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市房产局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租赁补贴;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产局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及配租顺序。房产局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配租廉租住房。通过摇号未获得本轮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或轮候参加下一次实物配租摇号。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住房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丹东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丹政发【2007】17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五条 采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及家庭人口确定。现阶段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7元/月。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应面积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须腾退出来,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事窗口;
(二)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四)市房产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诉。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手续或参加实物配租摇号:
(一)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市房产局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经市房产局同意,保障家庭与出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市房产局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租赁补贴;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产局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及配租顺序。房产局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配租廉租住房。通过摇号未获得本轮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或轮候参加下一次实物配租摇号。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住房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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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7-16 15:56
【三年贫民盼望一场空文】请问我市【丹东市】今年【2013年】为什么没有廉住房房源;没建还是没建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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